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

SDPR—2024—0440005

 

鲁金管发〔2024〕6号

 

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的通知

 

济南、青岛、临沂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泰安、威海、日照、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合规经营,实现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分类监管和风险识别,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金监发〔202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评级,是指依据本办法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评价,并确定其级次的过程。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法院、发改、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信息共享和违法行为告知协作机制。根据分类评级结果,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采取差异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第三条  获得业务许可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当参加分类评级。评级期间,申请退出、重组或被依法注销的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不参加分类评级。

第四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全面收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相关信息,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在结果运用上,注重对Ⅲ级及以下的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分类处置。

(二)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管数据为基础,结合专项整治、现场调查、现场检查、日常监管、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数据资料,综合定量因素和定性因素,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进行有效评价。

(三)坚持减量与增质相结合。强化评级结果运用,持续加强监管,逐步压缩机构存量和业务存量,实现机构和业务“双降”。对“失联”“空壳”、风险问题频发或实际停业的机构“能清尽清”。

第五条  按照国家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政策要求,根据分类评级情况,本着“规范一批,清理一批,转型一批”的原则,推动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转型。

 

第二章  评价指标及方法

 

第六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指标包括公司治理、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防控、信息披露、监管评价等六个方面。

(一)公司治理。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党的领导、法人治理、决策执行和从业人员等情况。

(二)业务发展。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业务类型及发展能力等情况。

(三)合规经营。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业务合规和财务合规等情况。

(四)风险防控。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风险、声誉风险等情况。

(五)信息披露。主要评价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信息报送等情况。

(六)监管评价。主要为市、县两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日常监管综合考评的情况。

第七条  按照《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指标体系》(见附件1),综合评级指标得分及加、减分,确定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最终得分。

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适时调整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评价指标与计分规则。

第八条  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加分,不重复加分。

同一违规事项符合多项减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减分,不重复减分。

 

第三章 评级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 分类评级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级指标综合评分确定,共分Ⅰ、Ⅱ、Ⅲ、Ⅳ、Ⅴ五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Ⅰ级,80(含)-90分为Ⅱ级,70(含)-80分为Ⅲ级,60(含)-70分为Ⅳ级,不足60分为Ⅴ级。

Ⅰ级:机构经营较合规,具备风险管理能力,整体发展稳健。

Ⅱ级:机构经营基本合规,具备一定的风险管理能力,整体发展较稳健。

Ⅲ级:机构经营合规性一般、风险管理能力一般、整体发展能力一般。

Ⅳ级:公司在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整体发展能力较弱。

Ⅴ级:机构在业务发展、合规经营、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可持续发展性。

第十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未按照非现场监管要求使用地方金融组织统一监管平台的,最高评为Ⅳ级。

第十一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应直接评定为Ⅴ级:

(一)非法集资或参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非法集资行为的;

(二)股东入股资金为非自有资金,存在虚假注资、循环注资、委托或债务资金入股的情形;

(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公司不能正常运行或严重损害相关方合法利益的;

(四)抽逃注册资本;

(五)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的;

(六)被认定为“失联”或“空壳”公司的;

(七)拒绝、阻碍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未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或者向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八)擅自变更重大事项或未经批准开展相关业务的;

(九)无故不参加分类评级的;

(十)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民间融资机构业务许可证的;

(十一)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分类评级结果作为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根据评级结果,分别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Ⅰ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除“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监管措施外,主要以常规性监管为主,督促公司专注主业、合规经营。

(二)Ⅱ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除采取Ⅰ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监管措施外,限期整改存在问题,并视情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调查检查或专项评估。

(三)Ⅲ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除采取Ⅱ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监管措施外,每季度约谈高管人员不少于1次,向股东通报存在问题,对重大风险线索开展专项检查,依法不得新增融资。

(四)Ⅳ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除采取Ⅲ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监管措施外,应予以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一企一策”稳妥化解风险,推动压降业务存量,依法不得新增业务。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推动依法调整董监高有关人员,视情推动其重组或退出。

(五)Ⅴ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除采取Ⅳ级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监管措施外,加大处置力度,对“失联”“空壳”、严重违法违规、不服从监管的机构,综合施策“应退尽退”。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分类评级工作由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一次,评价期为上一个会计年度,可根据监管周期、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风险状况及监管资源配置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分类评级工作由自评、初审、复审、审定等环节组成。

(一)自评。各机构如实填报《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报告书》(见附件3),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所属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二)初审。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指标体系》(见附件1)和掌握的监管信息,在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现场核查基础上,进行评价打分。4月底前将初审结果报市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三)复审。市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在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初审基础上,对各公司分类评级材料进行全面复核,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提出复审意见。5月底前将复审结果报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四)审定。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各市上报的分类评级复审结果进行全面审定,研究确定评级结果。审定后的评级结果通报市、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第十五条  分类评级工作结束后,各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做好评级工作底稿、评级结果、反馈材料等文件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指标体系.pdf

          2.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指标解释.pdf

          3.山东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分类评级报告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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